1、运输合同
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上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是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表现不同的身份地位。如果要保障运输参与方合法权益、明确各自责任,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实际承运人一般为个体司机或者是挂靠在物流公司的个体司机,因为长期以来的行业惯例,双方实际签订货运协议的意愿非常弱,所以网络货运平台可能存在大量代替实际承运人签订运单合同或者甚至根本就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一旦出现运输纠纷,导致责任不清,几方权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措施:平台企业与实际承运人不签订合同的原因,除了历史遗留的不良习惯外,合同签订、管理的不便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其实在当下,电子合同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签订形式,一份加载了可靠电子签名、第三方取时服务、防篡改等技术的电子合同具有同纸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地点等相关规则,从基本法的角度为电子合同的地位。所以我们建议平台企业可以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平台的合同管理水平,降低合同合规风险。
2、税务合规
现阶段,网络货运平台指南了解有部分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把开票和解决税务问题作为业务发展点,而非将降本增效作为发展立足点,网络货运平台间违规、相互委托运输等刷单开票的情况时有发生。买卖发票,虚假抵扣,轨迹异常、资金流水异常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燃油票、运输票、通行费票上,很多企业很难做到完全合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虚开发票将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1万以下,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平台自身存在合规风险,合作的企业往往也会被追责,可能会存在触犯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律风险。
措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还是应该将发展的重点放到提升平台研发实力、提高平台信息化管理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上来。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不能把开票和解决税务问题作为业务发展点。
3、资金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在代收货款、资金结算的过程中,往往在业务结束后,将运费线下集中付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转给实际承运人,这种行为使资金无法达到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五流合一,也很容易造成刷票可能;此外平台提供托运企业运费的银行凭证时,大多数网络货运平台会提供一份具体明细无从考证的总额结算银行凭证,鉴于总额结算银行凭证不能反映业务的真实情况,这就增加了税务部门和交通部门质疑的可能,从而容易引发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经营的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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