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交投公司:
为全面加强我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全力确保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及国家、自治区有关统计工作要求,结合我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
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自治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全力确保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及国家、自治区有关统计工作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活动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部门,即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厅其他各职能处室,即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建设管理处、公路管理处、农村公路管理处、审计处、科技信息处、人事处等职能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厅属各单位,即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照委托做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具体工作。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谁生产数据、谁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对下一级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的原则,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支持统计工作人员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统计工作资格证书,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各单位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应当报备上级统计机构并在确保工作顺利交接基础上完成正式调动。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统计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牵头起草自治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
(二)牵头开展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参与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归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审核交通运输厅其他各职能处室及厅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拟定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督促实施相应统计调查制度;
(四)牵头开展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参与自治区经济运行分析相关工作;
(五)监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公布工作;
(六)组织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归口管理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牵头开展统计考核和培训。
第九条 交通运输厅其他各职能处室及厅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起草和实施自治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制度,配合开展全区交通运输统计监督检查、考核和培训工作;
(二)执行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下发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根据职责分工及工作需要,拟定本单位、部门自行组织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报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部门审核;
(四)配合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部门开展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
(五)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分析等工作;
(六)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开展有关统计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调查工作,执行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下发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后组织实施,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管理、公布等工作;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行业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